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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人必须提交的材料
1.按有关要求填写“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一式3份,并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备用相片1张(免冠大1寸)。
2.“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以下是对照“资格条件”要求应填写、提交的材料)
3.将申报的专业准确地填在“申报表”封面相应栏目处。
4.将本人取得工程师资格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填入“申报表”内相应的空栏处。
5.必须提交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任职聘书等复印件。
6.提交记载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完成继续教育的情况、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验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原件。
7.提交反映本人专业理论水平的证明材料。
8.将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填入“申报表”相应栏目,并经单位核实确认。
9.提交反映本人主要业绩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1份,业绩成果证件、证明及辅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与成果相对应的公开发表的论文、成果鉴定证书等)复印件。
对科研立项课题,应提交课题立项申请表、阶段性进行情况报告书(含主管部门组织的3位以上同行专家的审查鉴定意见)。
10.对照第九条,提交规定数量的著作、论文、专业文章等原件。
11.对照第十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
12.对照第十一条,提交符合省职称主管部门要求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有效成绩证明原件(或免试证明材料),或提交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原件。
以上提交的材料若是复印件,须经单位核实、盖章,经办人签名,并注明核实的年月日,所有材料必须按评委会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
二、本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工程项目或科研课题复杂程度和大、中、小型工程等别,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和本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两类。
2.大、中、小型工程等别的划分可参照原水利电力部1978年先后颁布的适用于山区和丘陵区、平原和滨海区的《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标准规定水利枢纽工程按水库总库容、防洪保护对象和范围、灌溉排涝面积、供水对象、水电站装机容量等划分为五等。
综合利用的水利工程,根据分等指标分属几个不同的等别时,以其最高等别为准。
3.省内重点江河是指经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二级以上河道。
4.流域规划项目和区域规划项目,可根据其涉及范围和重要复杂程度,认定其相当的型别。如省内重点江河的流域规划、全省的水利战略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均可视为大型项目。
5.与本专业有关的水法规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其中与水利有关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防汛条例》、《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水库工程管理通则》、《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及现行的设计、施工、管理运行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
6.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
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毕业学校、现专业技术资格、简历等)、开展工作情况(如科研、带教、参与学术交流、继续教育等)、取得业绩(按工作内容分述)、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努力方向等项目。
7.专业文章:指将本人在任现职期间解决专业技术问题的心得体会,以论文的形式总结出来。文中必须有自己的观点,并附对具体实例的处理分析。
8.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全书字数一般要求在20万字以上。
9.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其内容一般包括摘要、关键词、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等六方面。论文必须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2000字。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和(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10.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期刊必须注有统一刊号。
11.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统一刊号的期刊。
12.市级期刊:指由市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并已取得ISSN和(或)CN统一刊号的期刊。
13.省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二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14.市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三级专业学会召集的学术会议。
15.科技进步奖:特指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星火奖、火炬奖等相应奖励项目。
16.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指在该奖项等级额定获奖人数内取得个人奖励证书者。
17.直接负责(技术负责)人: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性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其确定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然后由单位组织3名以上的专家评估并提出意见。
18.经济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较大经济效益”是指超额完成本单位或部门规定(或本地区平均水平)的人均上缴利税的20%以上。
19.社会效益: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20.主持人:指项目、课题、工程的实际(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二级管理部门负责人、专项工程负责人、专业负责人。
21.项目、课题、工程的“主要参加者”、“技术骨干”:指分项目、子课题的负责人,或中、小型项目的专业负责人,施工建设中型项目副经理,小型项目经理以及主要单项建筑物的主要设计人或施工负责人,或生产运行技术负责人。
22.主要编写者:指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等制定过程中的负责人,或分项、子题的负责人。
23.省、市、县(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指省水利厅、市水利局、县(市)水利局。
24.市(厅)级:指十三个省辖市和省级业务主管厅(局)。
25.学术会议交流论文:指在学术会议上进行宣读、交流或被收入正式出版的交流论文集的论文。
26.可考证: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
27.公开发表:指论文刊登在有正式刊号的专业刊物上或论著、译著经出版社正式出版,无正式刊号的内部刊物以及内部铅印、油印成果,均不得作为公开发表。
28.有指导初级或中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和经历:指有实际材料证明经组织安排有明确的指导对象并完成了指导的全过程。如作为单位负责人、处或科室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专业负责人、部门经理等所负责的工作任务中有工程师工作,可视为有指导工程师进行本专业工作的能力和经历。
29.实践、成果、论文各自条件中2项超过50%的可以按5舍6补的原则补算够1项。如业绩与成果中某条规定,作为主要业务骨干,完成省(部)级项目1项或市(厅)级2项以上,若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了市(厅)级项目1项可计为半条,而在另一条件中,又完成规定条件的一半以上,那么,这2项相加可以视为达到1整项条件。但是这种互补条件只限于在各大项内,各大项目之间不能互补。
三、本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条件所规定的著作、论文、交流论文等,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条件所提“市”指副省级及地级市,不含县级市。
4.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从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其员级资格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审核认可。
5.职称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前一年年底止。
6.凡提交的获奖成果均须同时附上相应专题材料。
7.本条件所指水平,一般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8.本条件指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须经主管部门考核认可,其程序参照科技成果鉴定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1)申报人提出申请,填写“推广、使用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应用水平考核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
(2)所在单位审核推荐。
(3)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5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并将专家评议具体意见填入“鉴定表”。
(4)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议意见,作出综合评价。
所需材料
1.《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表》1份;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1份(贴照片);
3.单位推荐意见(内容包括任期内的政治思想、工作态度、现学识水平、专业能力、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技术职务及业绩和贡献等。
要求重点说明任现职以来的主要工作业绩,并提出对申报人员明确的推荐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
4. 任现职以来个人业务工作总结(限3000字左右);
5. 本人代表作(代表本人工作能力和学术技术水平的论文、论著、学术报告、本人参与或分管的项目专题技术总结、技术分析报告等,一式一份),如系合作或集体完成,应具体说明本人承担的内容和所起的作用。
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用技术推广总结、工程项目方案或实施、验收报告等替代;从事科研创新开发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用发明专利成果替代;
6.毕业证复印件1份;
7.学位证复印件1份(专科除外);
8.助理工程师证书复印件1份;
9.2寸标准照2张。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水利专业需必备哪些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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