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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
最近,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根据安排,就有关情况向大家作个简要介绍。
一、出台《实施意见》的目的
人才是实现民族振兴、赢得国际竞争主动的战略资源,职称工作是人才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出台《实施意见》,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的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对人才工作提出新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为人才发挥作用、施展才华提供更加广阔的天地,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中办、国办制定出台了《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我国职称制度改革的思路和方向,并且要求各地区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省委、省政府出台《实施意见》,就是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确保中央的顶层设计在湖北落地生根。
二)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人才政策。2017年3月12日,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化人才引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7〕5号),其中明确要求改进人才评价方式、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三)促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更好更快建设发展。湖北是人才大省,现有专业技术人才355万,其中高级职称35万、中级职称156万。但我省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仍存在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高精尖人才短缺、人才创新能力有待加强、人才评价机制急需改进等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努力研究和解决好这些问题,是促进全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更好更快建设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实施意见》的总体思路
《实施意见》,着眼完善和创新专业技术人才成长成才体制机制,突出党管人才、服务发展、科学评价、分类推进、创新机制原则,着力打造湖北专业技术人才发展的良好生态。
1、是在指导思想上,实行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政策,建立健全以职业分类为基础、科学评价为核心、促进人才开发使用为目的的职称制度,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立德奉献敬业创新。
2、是在发展目标上,着力解决制度体系不够健全、评价标准不够科学、评价机制不够完善、管理服务不够规范等问题。通过3至5年努力,基本形成设置合理、标准科学、机制完善、管理规范、服务优化的职称制度。
3、是在制度设计上,坚持问题导向和落地导向,在制度体系、评价标准、评价机制、管理服务上进行突破,有些操作程序相对复杂的将进一步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政策可落地、能操作。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文件聚焦“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包含六个方面19条内容,这里重点介绍改革力度大、含金量高的十条举措。
一)完善职称系列。职称系列的设置权限在国家。为促进全省经济转型发展,使湖北在新一轮区域经济竞争中赢得主动,帮助和支持新业态、新经济发展,《实施意见》明确在国家顶层设计、保持现有职称系列总体稳定基础上,首次提出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增加部分细化专业,如生物制药、智能制造、动漫等,并明确建立职称申报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使我省职称申报目录始终紧跟经济发展的步伐。
二)健全层级设置。为打破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的“天花板”,拓展专业技术人才成长空间,让广大专业技术人才更有奔头,激发他们投身本职工作的热情,《实施意见》首次明确职称系列全部设置到正高,目前尚未设置正高的实验技术、中专教师、工艺美术和部分专业均设置正高职称,对以往已设置了正高的工程、农业、经济、统计、会计、审计专业也取消了限制条件,我省早在2003年对经济、统计、会计、审计专业设置了正高级职称,2005年对部分工程专业设置了正高职称评审,但考虑到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有效衔接,正高级经济、统计、会计、审计专业的评审范围仅限于国有企业,这次《实施意见》首次明确取消原有这些限制条件,体制内外专业技术人员均有机会申报。
三)打通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发展通道。为贯通专业技术人才与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鼓励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全面发展,《实施意见》首次明确要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认定制度,打破原来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相互独立的评价体系,建立互联互通关系,今后专业技术人才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建筑师等准入类职业资格可按规定认定相应职称,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也可按规定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四)破除“三唯”倾向,完善职称评价标准。为破除专业技术人才成长的羁绊,让更多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实施意见》明确要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坚持“干什么、评什么”,首次提出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作为职称评审的前置必备条件,全面取消外语和计算的门槛设置,同时《实施意见》放宽了对申报学历的要求,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省级以上领军人才、拔尖人才的学历、资历条件放得更宽。
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持道德底线,充分体现以德为先,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实施意见》首次明确要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纳入全省职称管理信息系统和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鼓励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
五)拓展职称评审范围。按照职称评审、人才评价始终要坚持服务发展、服务大局、服务基层的原则。《实施意见》首次明确在我省工作1年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均可按规定在我省申报职称。
为进一步支持非公企业发展,《实施意见》明确今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小微企业、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和农民技术人才的申报渠道将进一步畅通。
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与公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享有平等权利。
为促进高层次人才合理流动,科技成果有效转化,《实施意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知识密集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离岗创业,离岗创新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六)丰富职称评审方式。
党的十九大再次明确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人才评价领域,市场也应发挥积极作用,《实施意见》首次明确要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打破传统单一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采用笔试、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讲课说课、人机对话等多种形式,提高针对性和科学性。
七)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为支持我省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发展和重点企业、重点园区建设,《实施意见》首次提出要在中国(湖北)自贸试验区开辟绿色通道,省内其他高新技术园区、重点企业人才可一事一议、一企一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才可按规定直接评审高级经济师;全职引进的在海外取得博士学位后连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的留学人员,以及千人计划、百人计划、长江学者、楚天学者等人才计划项目专家,不受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制,由用人单位推荐,省职改办审核,相应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直接认定正高级职称;其他海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专家,3年内可比照国内同资历、同水平人员直接申报认定高级职称;经考核合格出站博士后人员,可直接参加副高级职称评审。
八)改进基层人才职称评审。为了最大限度地帮助基层和一线特别是艰苦边远地区专业技术人才解决实际问题,激励专业技术人才扎根基层、立足岗位、踏实做事、攀登奉献,《实施意见》提出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适当放宽学历、资历限制,不作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可以教案、病案、项目报告、技术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等替代论文作为评价要素。
基层人才可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
九)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为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实施意见》首次明确向市州县、高校、学会、协会和医院、企业等下放职称评审权。支持条件成熟的行业学会、协会或地方组织有序承接政府部门职称评审相关职能。逐步向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下放工程系列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权。其中高校职称改革方案2017年已先行出台,向我省80所高校全面下放职称评审权,明确高校教师由学校自主评审、自主发文、自主办证,政府不再审批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结果。今年,我们将进一步向高职高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自贸试验区下放职称评审权,探索试点向三甲医院下放职称评审权。同时,为了确保评审质量,《实施意见》提出要建立“双随机、两公示、四公开”机制,随机抽查评审委员会、随机抽查申报材料,公示参评人员和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公开职称政策、评价标准、办事程序和抽查结果,规范评审行为,确保公平公正。
十)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使用制度相结合。评价的目的是使用。在职称评价与使用的关系上,从历史发展过程看,主要存在“评聘结合”与“评聘分开”两种方式,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评了未聘”或“高职低聘”的现象,为有效缓解评聘矛盾,体现体制内、外有别,《实施意见》明确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按岗申报,中小学教师推行评聘合一;未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及体制外人员,实行评聘分开,放开申报限制。同时,《实施意见》还明确下一步要加大“互联网+职称”平台建设,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为专业技术人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才评价服务。
各位记者朋友,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为我们描绘了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进程、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的宏伟蓝图,提出了明确要求。
全省人社系统,将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人才强省战略,努力为广大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条件、营造环境、搞好服务。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湖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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